发布时间:2025-10-15 18:11:52    次浏览
2012年8月31日,宋老伯来到宝山区宝杨码头,登上前往崇明县南门码头的客轮。但自此,宋老伯就在这艘客轮上失踪了。9月2日上午,警方在崇明县新河港西岸荣镇公司丁字坝尽头南侧400米处,发现了宋老伯的尸体,经鉴定系生前溺水死亡。宋老伯的子女认为,父亲是在乘坐客轮过程中溺水身亡,客运轮船公司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须作出赔偿。因交涉未果,今年3月,三名子女向宝山法院起诉轮船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近5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不能确定死者是在乘坐客轮时发生溺水。被告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安全的,宋老伯的死亡和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宋老伯购买了当日16时的船票并于15时51分检票进入码头,结合其背包在甲板区船舷处被发现、在目的地下客的监控视频中未见其踪迹的事实,法庭认为宋老伯于客轮行驶过程中落水并溺水身亡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可以推定宋老伯在客轮行驶过程中落水并溺水身亡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庭经质证审核,确定原告损失30万余元,遂作出被告赔偿24万元的判决。